举报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举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1.举报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

2.举报参保人员等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待遇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

3.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 5%奖励;

4.举报定点 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 品接受返还现 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 2%奖励;

5.举报参保人员等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 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造成医疗保 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2%奖励。

6.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案值的 6%。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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