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2〕20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2012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2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12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2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1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1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2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1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1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1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关于有关人员待遇衔接问题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1〕398号)规定,“部分未办人员”在2012年5月31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201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如2012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