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6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0-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问题1: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补处罚款通过何种方式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将罚款存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账户之中即可。

问题2:处罚通知书下达(即送达至当事人)后,被处罚人通过何种方式交纳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存至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银行账号。

问题3:缴纳罚款有时限码?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问题4:逾期拒不缴纳罚款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晶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可至行政处罚决定确定数额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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