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

本站发布时间:2012-11-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2-11-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乌公管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时间安排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6月30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为测算依据。

(二)2012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三)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770元,含“三险一金”为96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乌鲁木齐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39398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9850元(39398×3÷12=9850)。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

(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职工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

(四)执行最高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2364元(9850×12%×2=2364)。

五、审核的内容

(一)职工工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程序

(一)领取软件和信息资料。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请先到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

(二)单位计算填写基数调整信息。各单位要按中心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和变更数据信息。填写要计算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其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要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进行严格核对。对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各单位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填报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

(三)报送。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四)审批。各分中心、管理部按中心要求进行审核批准。

七、本年度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injianggjj.com/wlmqgjj/)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八、几点要求

(一)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二)分中心、管理部要对各单位封存职工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凡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必须进行更正,否则不予调整。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四)单位在基数调整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情况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致使缴存金额发生变化的,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六)在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本年6月30日)后,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调整信息,由此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九、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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