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结合烟台市市场监管职责,编制了《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清单》实施程序
(一)对符合第一种情况,“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机构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并适用《清单》规定,原则上应在立案调查前的核查阶段确定。经核查,属于《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拟适用《清单》 规定的,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承诺书》按省局格式执行)。
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执法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对符合第二种情形,“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不再履行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填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等程序。
三、对应当减轻处罚的行为依据自由裁量规定实施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均未编制清单,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总局、省局的自由裁量规范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规定事宜,遵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本《清单》有效期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通过, 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 条、第二百一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2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3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 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4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5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6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 年 2 月通过, 2006 年 8 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7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 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8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 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 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9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 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0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 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11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 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2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 通过,201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 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 |
13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 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 二十一条 |
1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 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 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 十五条 |
15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 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16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 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17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变更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
18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 2018年12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19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 |
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 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 |
21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 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 三条 |
2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 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23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吿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 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24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 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25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 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 四条 |
26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 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通 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 二十五条 |
2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 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
28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 条、第十七条 |
2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 条、第十七条 |
30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 条、第十七条 |
31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通过, 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 月通at, 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 十一条 |
32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未 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在限期内改正 |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通过, 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六十五条;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 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 一条;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 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 四条;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 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 八条;6.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2 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 三十八条 |
33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
34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
35 | 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 | 在限期内改正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 十七条;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
36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
37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
38 | 化妆品标识违法标注夸大功能、明示或暗示具有 医疗作用等内容,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 品名称,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禁止标注内容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第 三十一条 |
39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分离;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内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40 | 化妆品标识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化妆品标识中 强制标注内容及字体高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41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42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2、《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 十三条;2.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 次修订)第三十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L《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2 月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 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 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 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 首次被发现;2. 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 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 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 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 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 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 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 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 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 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 醒目;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5.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通过) 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国 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 三条;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 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没有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通过)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国 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 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 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 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 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 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 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 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0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 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1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 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3. 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 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2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 “最佳”用语 | 1. 首次被发现;2. 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 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 店发布;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九条、第 五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 首次被发现;2. 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 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 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 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 者荣誉称号;3. 内容客观、真实;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 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九条、第 五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4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 首次被发现;2. 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 实、准确;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 号,对广告主的处罚 | 1. 首次被发现;2. 专利真实有效;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字样 | 1. 首次被发现;2.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7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 销售许可证书号 | 1. 首次被发现;2.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 可;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5. 没有违法所得 | 1.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七条、第二十一 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8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笫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9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 首次被发现;2.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第(四)(五)项 情形;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5.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通 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 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0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3.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 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3.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2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 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 首次被发现;2. 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 | L《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 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3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 第698号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4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 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 有效性;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改正;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4.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 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 二条、第六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5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 者权益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违法情节轻微;3. 没有违法所得 | 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 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 二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6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 首次被发现;2. 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通过, 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7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 保存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3. 没有违法所得 | 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2004年8月通过,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8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 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 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9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 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0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 首次被发现;2. 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5. 没有违法所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通过, 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 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1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 首次被发现;2.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 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2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1. 首次违法;2. 使用非法计量器具少于15台或使用时间少于15日;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33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1.首次违法;2.使用时间在15日以内;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34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1.首次违法;2.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3.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 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