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并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身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参加工作时间早、基本养老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1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5770元/年)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宁波:28元杭州:26元金华:23元
台州:23元嘉兴:22元温州:21元
绍兴:21元舟山:21元衢州:21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
2.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196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上述人员如同时符合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程序
符合享受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写《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详见附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杭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企业主体已消亡的,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填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2年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指普调部分,不包括给部分退休人员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2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002年6月份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