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为我市“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申领一次性人才补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青年人才奖励发放审核及政策咨询,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资金,高新人才市场(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申报平台建设、受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按要求匹配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2021年3月3日—2025年12月31日,我市各类企业新引进且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若均符合人才奖励条件,双方可同时申请奖励。
企业引进后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和已享受“大学生集聚计划”生活补贴的,不纳入一次性人才奖励范围。
第五条 按照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7:3比例分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登录“中国包头人才网(www.btrc.cn)”进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点击“青年人才奖励”在线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必须清晰、规范、有效):
1.《包头市青年人才奖励申请表》(填写完整、由单位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五年以上劳动合同PDF扫描件;
3.身份证(正反同页)、毕业证、学位证、社保卡(需要开通银行功能)、在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认证图片或PDF扫描件;
4.内蒙古人社APP“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截屏图片或PDF扫描件。
第七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每月25日前上传上述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网上审核,并与用人单位、相关地区核实有关情况,审核通过的将短信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需补充材料清单;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在包头党建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姓名、学历、学位、工作单位、拟奖励资金等),公示期限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第九条 核拨资金。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本级承担资金(70%)及时按照要求拨付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放到青年人才社保卡中;同时,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将需各地区匹配资金(30%)名单发至相关地区,各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流程将匹配资金发放至青年人才社保卡中。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取消青年人才申请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对相关地区、单位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匹配相关资金,不得挪用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搭建青年人才成长成才平台、留住用好青年人才,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将根据服务年限情况,追缴所申领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区、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人才奖励发放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1年3月3日—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