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5
省市地区:湖北,荆门市
发文机构: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荆金文【2021】34号
发文日期:2021-11-30
执行日期:2021-12-01
废止日期:2026-11-30
摘要: 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机关各科室,石化和屈家岭管理部:

现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1月30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或其配偶名下既有住宅经批准加装电梯;

(二)职工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不存在已担保、冻结、纳入黑名单管理等不能办理提取手续的情形。

第二条 提取时限和次数

(一)职工及其配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取得湖北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验收报告两年以内可以提取一次。

(二)同一职工(含配偶)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第三条 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因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支出(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位。

第四条 提取资料

(一)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既有住宅产权人为配偶方的,以及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三)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原件;

(四)提取申请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五)加装电梯分摊协议书(含分摊清册明细)及分摊费用凭据(发票或收据);

(六)湖北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验收报告原件。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同购房提取流程。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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