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2-11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市医保发〔2022〕2号
发文日期:2022-02-11
执行日期:2022-02-1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特慢病)管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8号)和《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1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特慢病患者,在居住地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慢病医疗服务定点,享受已认定病种的特慢病待遇。

二、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特慢病患者,特慢病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现金支付后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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