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城区医保中心主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便利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服务点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由原来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大至我市一级及以下、二级、 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统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不限服务点数量。
二、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继续执行全区统一的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仅限本人使用,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三、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统筹实行按项目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统筹付费方式可由市医保部门根据我市门诊医疗统筹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工作,确保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出监测,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平稳运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就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 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