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房金监字[2007]1号)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在缴存年度开始前要做好各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原则上应不低于10%,不得高于12%。
三、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标准核定,不得低于《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3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电[2013] 36号)规定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通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10732元。
四、单位缴存2015年住房公积金时政府及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可按照2014年度规定标准执行;政府及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相关数据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并按差额补齐应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以201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尚未核定为理由欠缴住房公积金。
此通知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