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7-07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扬金管委﹝2015﹞1号
发文日期:2015-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促进缴存公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与市财政、人社部门会签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就扬州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一个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299元,最高不超过14400元。

2.对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3.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4.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公休假补贴)/12;

2.事业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人均基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公休假补贴)/12;

3.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精确到元。

三、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1.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gjjzx.yangzhou.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6楼)和邗江管理部(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9楼),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网上进行申报调整,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3.单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4.各县(市、区)和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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