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6
省市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文机构: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07
执行日期:2022-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冠肺炎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保障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东府办〔202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门诊共济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1日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镇街(园区)具有“十大症状”之一或无新冠肺炎疫情镇街(园区)具有“发热症状”的参保人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支付,且不纳入其门诊共济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门诊急救和抢救的,继续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有关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防控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各镇街(园区)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政策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相关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1〕91号)同时废止。在国家和省、市相关疫情防控组或卫生健康部门对发热门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前,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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