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冠肺炎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保障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东府办〔202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门诊共济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1日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镇街(园区)具有“十大症状”之一或无新冠肺炎疫情镇街(园区)具有“发热症状”的参保人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支付,且不纳入其门诊共济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门诊急救和抢救的,继续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有关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防控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各镇街(园区)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政策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相关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1〕91号)同时废止。在国家和省、市相关疫情防控组或卫生健康部门对发热门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前,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