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9-04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9-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总结前几年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拟定了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三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5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6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19年5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0年1月起可按每月1185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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