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要求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现象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连续工龄认定程序,妥善处理退休人员因连续工龄问题引起的待遇矛盾,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一旦认定,一般不得更改。对事实确切、符合规定、本人档案记载清楚、确因组织原因导致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发生差错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二、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本人申请与档案记载情况一致的,不再调查取证;本人档案无记载或记载不一致的,要认真调查取证,不能仅凭个人的申请及个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予以认定,凡未经调查,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认定连续工龄的依据。
三、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单位填报《退休人员认定连续工龄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携带本人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其中,在杭部属单位退休人员需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在行省属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需认定连续工龄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统筹省级结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
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主体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工作。
四、退休人员因认定连续工龄而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并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认定之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以前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五、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退休人员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严格把关。对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对现行政策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的问题,应暂缓办理,不能随意变通办理,更不能开新的口子;对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规定要求的退休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