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提取

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转账账户备案审核。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1.单位提供:集资账户证明,集资账户证明应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号)、单位收款账号、开户行、行号、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

2.个人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中心登记的身份信息需同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夫妻双方身份证信息需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3.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

5.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6.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若后期退房,则须退还此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个人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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