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市区200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1-10-24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01]19号
发文日期:2001-10-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苏州市市区200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1年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府办[2001]99号)的精神,现对苏州市市区200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8%,上年度未达到此缴存比例的,本年度可以调整。

二、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新职工住房补贴)13%的比例不变。

三、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600元的,按550元计缴,月平均工资超过2500元的,按2550元计缴,其余以100元为一个档次,取中间数核定缴存额。

外地调入职工和军队转复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参照同类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

四、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01年7月起执行,对于从7月到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承办银行领取调整表,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写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需要调整缴存比例的,应同时在调整表中注明。单位将填写的调整表加盖公章送承办银行,经确认,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办理调整手续。

六、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2001年11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附:一、苏州市区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

二、苏州市区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即新职工补贴)月缴存额核定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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