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社〔2020〕19号)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
省市地区:山东,东营市
发文机构:东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社〔2020〕19号)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9号)、《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修订。

二、起草过程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2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自2008年设立,2009年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体现政策连续性,维护独生子女死亡等计生特殊家庭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9号)、《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以前年度实施的《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修订了本办法。经征求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区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和局相关科室的意见,形成了本次会议汇报材料。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续民生政策。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自2009年开始实施,至今共救助计生特殊家庭1942户,发放救助金1028万元,在帮助计生特殊家庭解决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关怀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目前实施的《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东财社〔2016〕60号)规定的救助范围,主要包括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独生子女或农村计生双女户子女患重大疾病、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等,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体现政策连续性,维护独生子女死亡等计生特殊家庭权益,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建议2021年及以后继续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是修订了财政分担比例。将财政(一)财政拨款市级分担比例利津县7:3,其他县区5:5; 修改为市县按现行体制负担。即每年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安排专款,除利津县由市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外,其他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承担80%。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并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负责生育关怀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属开发区、示范区相关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格审核。县区、乡镇(街道)、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档案的建立和信息确认、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增加了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组织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是考虑各项社会救助之间的衔接,将“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农村计生双女户子女患重大疾病,且在此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仍在3万元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修改为“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农村计生双女户子女患重大疾病,且在此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仍在3万元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0元,且各类救助资金不超过个人自付部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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