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2-12-28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353号
发文日期:2012-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省纪委和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2〕9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联系人:厅基金监督处商卓群,联系电话:0571-870567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8日


浙江省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省纪委和省纠风办“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方法,客观评估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情况。

(二)公开透明原则。以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改善服务为目标,推进权力公开,确保社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激励创新原则。鼓励各地以社保基金阳光监管为平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三、考核计分

考核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第一至第五项为基准分,共计100分,采取扣分制,每一例未完成则扣减相应分值,扣完为止。第六项为附加分和减分,累计计入总分。

四、考核内容

(一)阳光政务“七公开”情况(共35分)。

本项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6号)有关社会保险类事项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各地制定的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方案对公开事项进行考核:

1.政策依据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2.申报条件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3.申报材料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4.办事流程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5.办结时限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6.办理责任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7.投诉电话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二)阳光服务“三到位”情况(共15分)。

1.服务规程上墙情况。未上墙的扣5分。

2.参保信息告知情况。未按规定提供参保信息的扣5分。

3.待遇发放到位情况。未到位的扣5分。

(三)基金信息“三披露”情况(共15分)。

1.有关社保基金年度数据披露情况(本项在全省披露方案出台后列入考核)。未披露的扣5分。

2.有关社保基金重大政策披露情况。未披露的扣5分。

3.查处的有关社保基金要案披露情况。未披露的扣5分。

(四)阳光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共20分)。

1.电子监察信息平台应用情况。未应用的扣5分。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应用情况。未应用的扣10分。

3.社保信息疑点处置情况。未及时处置的扣5分。

(五)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共15分)。

1.组织实施情况。未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的扣5分。

2.宣传动员情况。未组织媒体宣传动员的扣5分。

3.统计上报情况。未严格执行月报和季报制度的扣5分。

(六)其他。

加分项目:

1.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受到部级以上(含部级)表彰的,加20分;

2.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受到部级以上(含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全省发文推广的,加10分;

3.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被主流媒体作新闻宣传报道的,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

减分项目:

1.因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不到位,引起个案恶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起减10分,否决优秀档次。

2.未及时报送社保基金要情的减10分,未按时报送要情统计表或结案报告的每起减5分,否决优秀档次。

五、考核程序

考核评价采用自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每年12月份布置,次年1季度完成上年度考核。

1.自评。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和自评表,建立日常考核档案。

2.年终考评。各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县(市、区)相关材料、统计表的汇总和把关,并将汇总自评情况统一报省厅。在考核过程中要现场抽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抽查确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抽查面不低于1/3。省厅将依据本办法及各设区市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逐项考核。

3.考核结果通报。采取分级通报的办法,设区市对所辖市、县(市、区)进行通报;省厅对设区市总体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评结果报省纠风办。


附件: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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