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二〇一六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市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95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在8%—12%区间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各缴存单位应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五、江阴市、宜兴市二〇一七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