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0-06-21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0-06-21
执行日期:2010-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09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元的五倍(即12620元)。

三、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做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

四、2009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

六、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七、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给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缴存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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