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阿勒泰)

本站发布时间:2017-08-28
省市地区:新疆,阿勒泰地区
发文机构: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阿地住公字〔2017〕8号
发文日期:2017-08-28
执行日期:2017-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

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时间安排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6月1日起开始,7月15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7年度,职工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计算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项目为依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984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高缴存额为3596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阿勒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低缴存额为132元。

(三)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

(四)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

(五)单位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程序

(一)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携带U盘于2017年6月1日—15日到所在市、县管理部拷取基数变更程序。

(二)单位填写基数调整信息。各单位要按所在市、县管理部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和变更数据信息。数据要计算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三)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7月15日前派专人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市、县管理部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五、经办部门

阿勒泰市管理部         北屯管理部:

福  海县管理部         富蕴县管理部

青  河县管理部         布尔津县管理部

哈巴河县管理部        吉木乃县管理部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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