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17
省市地区:广东,江门市
发文机构: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7日


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为组织发动城乡居民参加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建立参保工作“市、县、镇(街)、村”四级工作责任制,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参保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覆盖,实现“人人参与、共建共享、人人享有”的目标。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粤医保函〔2021〕3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简称《管理办法》)和《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促进全民参保工作稳健开展,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执行。其中,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居民范围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城镇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城镇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

  (七)重度残疾人;

  (八)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九)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

  (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十一)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二)(三)(六)(九)项困难居民由民政部门核定并提供名单,第(四)(五)项困难居民由乡村振兴部门核定并提供名单,第(七)(八)项困难居民由残联部门核定并提供名单,第(十)项困难居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并提供名单,第(十一)项计生优待户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并提供名单。

  三、筹资标准

  (一)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6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缴纳保费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参保对象第(一)(二)(三)(四)(六)项困难居民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第(五)项困难居民由乡村振兴部门安排资金资助参保,第(七)(八)项困难居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第(九)项困境儿童按照《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江府〔2019〕5号)规定由相应核定部门给予补助,第(十)项困难居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第(十一)项计生优待户由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待遇标准

  2023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待遇政策按《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另行公布。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排

  2022年9月至12月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时间。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10月1日前)。市本级制定并印发《江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部署城乡居民参保工作,明确部门、镇(街)职责和工作责任人,将参保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镇(街),建立层级考核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参保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的参保实施方案报市医保局备案。

  (二)发动参保阶段(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农村、社区开展参保宣传发动和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为群众讲清参保待遇、讲明参保流程、讲透参保管理办法。工作小组联合村(居)委会干部,对应发动城乡居民参保,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发动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参保对象全覆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参保公告,做到政策、经办服务家喻户晓。加强服务、指导和宣传,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

  (三)参保缴费阶段(11月30日前)。基层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续保登记、采集银行账号、网签三方扣款协议等手续,整理核对参保人相关资料,做好资料录入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将参保人个人信息和应征数据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发送至税务部门。

  居民医保参保人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前到指定机构办理。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按新一年度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信息和应征数据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发送至税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从10月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应征数据传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组织实施保费扣缴。对扣缴不成功的,由镇(街)组织基层服务机构落实参保工作。

  (四)核查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市医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居民参保、扣费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办,核实人数、查漏补缺。全市组织参保宣传发动工作要在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以2022年12月31日前信息系统扣费成功数据为准。各县(市、区)应在集中缴费期后,继续做好集中缴费查漏补缺工作,非参保人个人原因导致扣缴个人费用不成功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应征数据重新传送至税务部门,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做好补缴扣费工作,确保参保人按规定接续享受医保待遇。

  六、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12月底。

  (一)改进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医保信息库,加强与税务、公安、司法、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以及长期欠费和无效参保人员信息清理机制,开展信息数据库对碰,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区)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确保落实代缴费机制和参保人待遇依时足额发放。新生儿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推行参保手续跨县(市、区)通办。推动实施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全市通办,符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办理参保登记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规定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并对申请人上传的材料进行核验。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粤医保”小程序功能应用,逐步实现居民医保参保(停保、退费)登记等手续网上便捷办理。

  (三)强化困难居民参保工作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251号)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工作。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的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困难居民已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年度开始后其身份发生变化的,年度内不再退费或追缴;若年度内不再认定为困难居民的,从次月起(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收到困难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标准的待遇。

  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部门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的有效参保名单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请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拨付(其中由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困难居民参保工作按时完成,并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各县(市、区)应结合审计指出的有关问题,在持续落实整改、全面完成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及时做好参保登记、身份标志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

  (四)完善我市居住证人员参保工作。各县(市、区)应做好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参保工作,参保人持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扣费银行账户和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等,到居住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居住证到期后自动停保,自动停保当年若已缴费成功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全年医保待遇,次年未重新申请参保的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若需在次年继续参保,应持新的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基层服务机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五)推进落实参保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参保常态化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抓住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每年下半年,医疗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基层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参保登记和缴费服务工作,确保随参随缴、随存随扣,努力提高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率和缴费率,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医保局反映。

  (六)加大医保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医保政策,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通过分析和对比,讲清讲透参保政策和参保的好处,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发动当地镇(街)、村(居)深入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知晓参保流程和缴费标准,取得广大参保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应保尽保。

  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在10月底前,将2023年度宣传发动情况报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七)及时汇报参保工作进展。从10月份起,各县(市、区)按要求据实填写《2023年度江门市居民医保参保进度表》(附件),并于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上报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对逾期不报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市医保局综合进展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办。


  附件:2023年度江门市居民医保参保进度表


附件

居民医保附件.png

说明:1.常住人口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数据填报。

     2.城乡居民身份应参保人数按2022年12月份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填报,实际参保人数应与上年同期参保人数保持持平,力争有所增长。

     3.大学生指本地就读的市直大中专院校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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