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0-05-26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文机构: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5-26
执行日期:2020-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公告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和规范要求,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政策调整

1.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取消“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

3.取消“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和“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取,一并按照“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封存满半年提取”方式办理;

4.在呼伦贝尔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的,取消呼伦贝尔市户籍限制。

二、业务受理要件及事项调整

1.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取消提供《准建证》;

2.出境定居提取,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提供契税票据办理;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补充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如:经公证的继承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等)。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账户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账户;

5.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监护人证明材料。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职工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7.自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借款人无正当理由60个自然日内,未按中心告知继续办理贷款的,其本次贷款申请资料予以作废。

以上政策调整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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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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