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1
省市地区:内蒙古,包头市
发文机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30
执行日期:2021-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在2021年12月1日前已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三、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7月-12月。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1980元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2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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