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6-29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4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8元或2014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6元”的3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2015〕35号文件内容);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7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

三、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标准

单位2014年1月1日后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的当月的工资总额。新录用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调入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四、有关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前携带U盘到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输入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向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报送电子报表及1份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呼市中心 6272543、6272539

托县管理部 8518870

土左旗管理部:8151658、8151669

和林县管理部:7192199、7192055

武川县管理部:8828870、8828871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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