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压力,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标准,实现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为此制定《襄阳市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襄阳市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9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市本级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办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对本办法出台施行之前已申报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即:每月419元/月(养老保险补贴289元/月、医疗保险补贴130元/月)执行,直至三年期满。本办法出台施行之后新申报的人员暂按每人125元/月(养老保险补贴为88元/月、医疗保险补贴为37元/月)执行。以后根据实际申报补贴人数,在资金可承受范围内,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与管理
为优化经办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高新区为高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东津新区为东津新区(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经办。
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及原湖北摩擦材料总厂、原襄樊钢铁公司、江山重工有限公司、原东巩煤矿、金源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等独立工矿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承担。
(一)申报补贴
申请人据实填写《襄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5.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申报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采取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在6月份申报,申报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下半年在12月份申报,申报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审核发放程序
1.社区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初审,对资料的原件进行认真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上级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复查。
2.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复查、汇总后,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报送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3.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补贴金额后,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批意见交由区财政部门划拨经费,补贴资金由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4.补贴资金到位后,各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分别在《就业创业证》上和湖北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录入补贴相关信息。
四、资金的划拨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以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方式划转各城区,下划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际支出水平确定。
五、工作要求
基层社区、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各负其责,认真、严格审核申报资料,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状况,积极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查实后,终止其享受待遇,并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襄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5〕1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襄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