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宜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12
省市地区:江西,宜春市
发文机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宜金字[2016]26号
发文日期:2016-07-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要求,参照2015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将全市职工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公布如下: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3464元/月。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348元/月。

3、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月。

4、各单位职工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5、2016年各缴存单位职工缴交基数只允许变更一次。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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