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主要内容
一是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如工伤职工出院后,同一天转院再次办理入院的,前次出院之日和再次入院之日的伙食补助费按一天计算,不重复计发。挂床、过度医疗等违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2.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3.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参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4.异地院外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治疗的,限办理入院手续之日前和办理出院手续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门诊治疗的,限就诊记录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标准以内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是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是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以及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的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次调整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相关待遇费用的发生时间计算。
三、突出特点
一是本次调整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参考兄弟省市做法,使调整标准更加科学。
二是本次调整统筹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保障需求,工伤职工赴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的往返交通费和院外住宿费统一参照我省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标准确定。
三是本次调整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市内交通费、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以及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的异地交通及食宿费用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扩大了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