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喀什)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28
省市地区:新疆,喀什地区
发文机构: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得低于5%,最高各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按缴存职工月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8303元(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喀什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11元÷12≈6101元/月的三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3236元(参照2019年喀什地区社保60%最低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元);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元);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元)。

单位或个人缴存额计算值有角、分的,分别先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位,再合计为月缴存额。

4、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一年一定。上述基数和比例调整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原则上不随职工月收入增减而变动缴存额或缴存比例。

5、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应由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登录新疆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xinjianggjj.com),CA认证登录后由网厅首页点击进入“年度基数调整”。

请各管理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2020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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