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的批复

本站发布时间:2016-08-01
省市地区:云南,保山市
发文机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保公管字〔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8-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的批复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的请示》(保公积金〔2016〕2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云建金〔2011〕626号)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保公管字〔2011〕7号)等文件,经2016年7月18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保山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41元,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文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所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求,同意核定我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按11,823元执行;

二、同意核定我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按我市社会保障部门2015年度收缴养老保险金的最低工资标准2,390元执行。

三、中央、省属驻我市的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参照昆明市标准执行。

此复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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