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19
省市地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7-19
执行日期:2018-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州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核定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规定,我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最高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州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数。

根据州统计部门及州人社部门提供的数据,2017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724元,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434元。因此,2018年度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7172元,最低不得低于3434元(月工资超过17172元的以17172元为缴存基数,月工资低于3434元的以3434元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四舍五入到元)。

计算公式:月缴存额=缴存工资基数 × 缴存比例 × 2

以上核定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严守缴存比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同一缴存单位只能按同一缴存比例执行,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2018年1至5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按此文件规定补缴差额部分。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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