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7-03
省市地区:山西,忻州市
发文机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忻住金管﹝2017﹞19号
发文日期:2017-07-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相关规定,将对2017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忻州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忻府区、原平市1520元;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1420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53元,3倍为11859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6%、高于12%。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忻住金管[2016]23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并制作《工资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点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五、其它规定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7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附件: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予以公开)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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