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4
省市地区:宁夏,中卫市
发文机构: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卫人社发〔2021〕197号
发文日期:2021-10-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中宁县、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收入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收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收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1〕24号)文件。

二、补贴范围

(一)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学籍证明或毕业证);

(二)复退军人(复转退军人证);

(三)就业困难人员(一卡通系统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农村脱贫人口(扶贫手册);

(六)搬迁群体(乡村振兴局认定文件);

(七)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上年度或当年录入人社一卡通系统人员);

(八)疫情期间滞留在家的农民工(创业前离开户籍所在地务工,提供务工工资六个月银行流水);

(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解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补贴条件

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范围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种养殖业创业认定标准:养牛5头及以上、或养羊50只及以上、或种植经果林5亩及以上。

四、补贴标准

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补贴流程

1.到所属区(县)就业部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2.工作人员受理并进行初审;3.工作人员集中复审和实地调查经营情况;4.市(县)就创中心会议研究后公示;5.申请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六、提交资料

中卫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书、营业执照、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和社保卡、高校毕业证(或复退军人证、残疾证、扶贫手册等身份证明材料)、疫情期间滞留在家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前离开户籍所在地务工,务工工资六个月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政策宣传。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规范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各区(县)按通知要求,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工作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受理兑现,确保应享尽享。


附件:中卫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书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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