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08】26号
关于核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自元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核定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内容
(一)缴存比例: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仍为16%(单位、个人各8%);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外资企业仍为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高于24%(单位、个人各8-12%);民营、私营企业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缴存(单位、个人各6%)。
(二)缴存基数:2009年元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个月)。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其他工资组成。
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年缴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6万元(单位、个人各8000元),最低年缴存额度不得低于860元(单位、个人各430元)。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确定是否缴存。只适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暂定6%以内(单位、个人各3%)。补充公积金缴存额以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乘以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税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三、缴存基数核定的具体要求
(一)核定方式:单位报送《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调整核定表》(一式2份)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见附表)及电子表格,并附2008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一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未经审核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律不得计入个人明细帐。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年度内不得变更,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加变动待到次年再作调整。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通过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凡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交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少缴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或缴存登记,否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调整核定表
附表二
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