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规〔2018〕9号
发文日期:2018-11-30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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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处:

在因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涉及的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中,由于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异、继承的案件,涉及双务履行的问题,其中部分案件隐含着贷款风险和诉讼纠纷,为便于把握此类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规避贷款风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一、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二、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涉及双务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拒不接受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通过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办理提存的形式履行义务),再按前款受理标准受理其变更申请。

四、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委托                      (原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        (大写:             )元整。该借款合同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该贷款期限为    年,月利率为     ‰,用于购买位于                   住房,且将该住房用于本项贷款抵押担保。在还款期间,由于原借款人因

      (离异、死亡)原因,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        (借款人)自愿承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     元(大写:            )、剩余贷款期限     期(月)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本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变更缘由,并同意借款合同及借款主体变更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的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承接的贷款提供全额连带担保,特此开立以你中心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中心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各期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论由何原因造成,本保证人承诺按照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偿还或其他约定责任,你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向借款人以及/或者其他担保人追索或者处分抵押物,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中心通知后七日内无条件按照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承诺保证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本保证人监督、督促、催收借款人及时履行义务,你中心向本保证人催收的,本保证人不做任何抗辩和异议,同样视为向借款人催收。催收函邮寄地址为                    ,你中心向前述地址以任何形式送达催收函,视为向本保证人及借款人催收。

三、本保证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你中心对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四、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由此给你中心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保证人承担。

五、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下述事项影响:

1.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借款人死亡、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3.你中心延缓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或本担保项下权利,或对还款期限给以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他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4.本借款合同有物的或其他形式担保的,你中心延缓或放弃或不行使对其他担保物、担保人担保权利的。

六、本保证人同意和确认,如你中心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变更借款合同条款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仍然按照本担保书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与履行期限变更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担保金额自动上浮或下调。

七、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你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一式三份,你中心、本保证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九、本担保书经本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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