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规〔2018〕11号
发文日期:2018-11-30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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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业务规定和标准明确如下:

一、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三、有关预抵押变抵押业务问题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各管理处要按照区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预抵押变抵押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防止预抵押风险的发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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