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慢病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8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6-11
执行日期:2019-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慢病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让群众少跑路,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对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认定办法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分类认定

  按照办理时间和申请方式,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可分为即时办理类(6种)、按月办理类(2种)和按季度办理类(27种)三大类。

  (一)即时办理类病种

   1.尿毒症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以及辅助检查和用药;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

   4.冠心病PCI(PTCA)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

   5.除心脏血管外其他血管支架术后12个月抗凝治疗;

   6.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2个月);

  (二)按月办理类病种

   7.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8.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三)按季度办理类病种

   9. 糖尿病合并症;

   10.高血压病合并症;

   11.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12.重症肌无力;

   13.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银屑病(限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

   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8.白塞氏病;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血友病;

   21.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22.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12个月);

   23.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

   24.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

   25.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

   26.类风湿性关节炎;

   27.精神分裂症 ;

   28.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9.脑垂体泌乳素瘤;

   30.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

   31.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2.癫痫;

   33.帕金森病;

   34.强直性脊柱炎;

   35.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12个月);

  二、申报时间

  (一)即时办理类,

  由申请人在工作日到体检认定医院申报。

  (二)按月办理类,

  由申请人在每月1-10日到体检认定医院申报。

  (三)按季度办理类,

   1.由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10日(第一批病种:9-11)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详见附件1)进行申报;

   2.由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10日(第二批病种:12-35)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申报。

  三、体检认定医院和治疗医院

  体检认定医院因应定点医院诊治特色,有针对性地提供体检认定服务,治疗医院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各病种的体检认定医院和治疗医院(详见附件2和3)。

  四、申报要件

  符合门诊特慢病办理条件的参保人,需向体检认定医院提供以下申报要件:

  (一)办理门诊特慢病的本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4;

  (二)与申请病种相关的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三)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四)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即时办理类的门诊特慢病,仅需提供申办要件的前三项。

  五、认定流程

  申请人须参加体检认定医院的资格认定,并经省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门诊特慢病待遇。

  (一)即时办理类:

  申请人持申报要件,到体检认定医院(即治疗医院)医保管理部门领取《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病鉴定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5),其中第5、6种特病需北部战区总医院和省人民医院认定。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经认定专家体检认定,在鉴定表上填写必要项目,盖章齐全。申请人或代办人到省医保中心即时审核办结。

  (二)按月办理类和按季办理类:

  申请人或代办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要件报送指定体检认定医院医保管理部门。体检认定医院进行初审,填写《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鉴定表》(详见附件6)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该医院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体检认定,将体检认定结果报送省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办结后再通知申请人。

  六、工作要求

  (一)省直医保体检认定工作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一定要将本通知内容及时传达给每位参保人员。

  (二)各定点医院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指派专(兼)职人员提供体检认定服务,初审时要注意是否符合特慢病的认定条件,留存要件须齐全。

  (三)各定点医院要加强组织调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体检认定,防止专家和患者不及时对位到达的情况发生,以满足统一体检的需要。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联 系 人:  赵  轶

  联系电话: 22839372

  附件:1、糖尿病合并症、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体检医院名单

  2、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治疗医院名单

  3、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认定医院名单

  4、门诊特慢病个人申请

  5、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病鉴定表

  6、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鉴定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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