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单位,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州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州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住房公金缴存有关规定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为12%。机关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组成部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艰边津贴、民族补贴、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组成部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边津贴、民族补贴、教护提高10%工资、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最高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由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确定。最高缴存基数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2018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69元,其3倍为17307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076元,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为4152元。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17307元)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
(三)最低月缴存额
2019年缴存年度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与2018年一致,即保持200元不变。
二、中央、省驻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
中央、省驻州单位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文件规定,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由此,中央、省驻州单位2019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7307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52元。
三、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
2019年度,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为5%-12%,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52元。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可以按州中心文件要求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
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单边12%,双边24%。最低月缴存额与2018年一致,即保持966元不变。最高月缴存额与全州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相同,即4152元。
五、以上规定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 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