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12〕22号)

本站发布时间:2012-07-26
省市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文机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锡房金〔2012〕22号
发文日期:2012-07-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12〕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锡房金联(2012)2 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缴基数按职工个人二〇一一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二、职工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二〇一一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二〇一一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三、市区二〇一二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2900元。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〇一一年度为亏损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书面文件审核批准后,职工和单位缴交比例可分别为5%;二〇一一年度为微利的单位(因增加公积金资助,单位可能亏损),由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书面文件审核批准后,职工和单位缴交比例可分别为6%。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有关报批手续,必须与2012年8月30日前结束。

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新职工住房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缴交,企业仍在13%-18%幅度内确定缴交。

六、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须填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8月底前送交银行房改金融专柜。“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于2011年8月24日前由各缴交单位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下载(网址:www/wxgjj.com.cn,表格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汇(补)缴表格”文件内),或从银行房改金融专柜复制。

八、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可直接在网上调整基数。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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