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3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6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3号)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让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目标任务

明确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适用标准。

三、涉及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救助人等。

四、主要内容

(一)“轻微违法免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明确了适用轻微违法免罚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于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列举的“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3项违法行为,同时满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无《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适用轻微违法免罚。

(二)“初次违法慎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明确了适用初次违法慎罚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于初次违法慎罚清单列举的“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等8项违法行为,同时满足“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询核实,两年内当事人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程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满足“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适用标准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相关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对于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罚对象签订《守法诚信承诺书》,确保案件处理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相关教育资料的留存归档,使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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