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8年度(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8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在我中心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在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2、机关事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为5%,最高不超过12%。
3、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4、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4327元(其中:单位2164元,个人2163元)。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清徐县为160元(其中:单位80元,个人80元);阳曲县为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娄烦县为140元(其中:单位70元,个人70元)。
四、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作《山西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数调整表》电子版,并打印纸质版加盖单位财务章,通过中心营业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五、其它规定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8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