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字〔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6〕10号

───────────────────

关于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方便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开具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市管理中心组织开发完成《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管理程序。自2016年2月22日起,由各管理处负责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使用证明开具对象

在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向我中心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二、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可就近选择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处为职工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同时,证明上需标注管理处联系电话备查,打印缴存明细,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收缴存使用证明后予以反馈贷款情况的,管理处按照回执反馈内容进行系统登记。

四、特殊情况下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已开具的缴存使用证明过期或丢失,需向同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按以下要求到原开具证明的管理处办理原证明注销手续后重新开具:对于缴存使用证明过期的,申请人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对于缴存使用证明丢失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必要时,管理处可联系贷款处帮助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

(二)申请人已开具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需再次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应提供前次异地贷款结清证明后,方可再次开具。

(三)申请人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后未在异地办理贷款,需向另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前次缴存使用证明接收中心提供未贷款证明(必要时,管理处可联系贷款处帮助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具。

五、缴存使用证明档案管理

受理柜员根据业务量定期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年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一)缴存使用证明档案管理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移交单。

2.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收件确认单。

3.办理登记证明过程中受理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

4.如缴存使用证明过期(或丢失)重新办理的,原缴存证明或申请人情况说明一并归档保管;再次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前次贷款办理情况一并归档保存。

(二)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档案管理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移交单。

2.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证明的相关材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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