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5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在发展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中,同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2020年2月,国家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并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提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部分19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包括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落实资助参保政策、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第三部分是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包括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和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包括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和着力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第五部分是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包括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和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第六部分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第七部分是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规范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一是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三是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一是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适度确定救助比例,防止泛福利化倾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二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一是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二是加强门诊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三是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

  (六)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一是开通“绿色通道”,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允许中途参保。二是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住院待遇保障,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实施倾斜支付。

  (七)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二是进一步畅通救助申请渠道,探索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定期更新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救助。

  (八)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一是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支持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推动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推行阳光救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二是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发挥互助互济功能,减轻职工因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负担。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有效防范风险,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规范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九)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一是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二是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完善救助申请指引,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十)强化组织保障。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建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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