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6-29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6-29
执行日期:201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四、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14〕1号)执行。

五、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