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抚顺)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11
省市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文机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7-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抚顺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 ,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17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745.08×300%=14235元,为2018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含沈抚新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五、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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