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呼和浩特)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0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决定自2019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2、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铁路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呼和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按照“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59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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