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高温津贴制度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二、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

答: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天气温度以实际工作地点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三、高温津贴如何折算成小时数发放?

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四、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

五、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答: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是在天气达到一定温度时,对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室温无法降到一定温度的劳动者的补偿性津贴,按日计算后作为工资内项目按时足额发放。

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发放时间为6至9月,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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