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7日
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省政府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
一、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一)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享受期满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继续延长享受6个月。
二、促进多渠道就业
(三)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对驻市及市属高校2020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对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一批就业见习基地,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增长机制。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扩大招录招聘规模。2020年度全市公务员和选调生招录计划数比上年增加35%。鼓励县乡机关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首次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高等院校2020年毕业生,乡镇(街道)机关招录计划数占总计划的50%。扩大事业单位招聘规模,除按规定需要优先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和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等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增加2020年“三支一扶” 招录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招录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招录计划。
四、推进创业带就业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不超过1年的,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此项政策受理截止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五、做好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期满后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九)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襄阳社保”APP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六、做实就业培训工作
(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参加线上线下岗前培训的,可向企业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岗前培训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