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2-26
省市地区:广西,柳州市
发文机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发文字号:柳社保发〔2019〕42号
发文日期:2020-0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并到生育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停止参保手续。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2020年1月1日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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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申领条件及流程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聘用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在编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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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

2.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须有向前推算连续270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3.需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80天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领流程

1.两项保险合并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申领待遇。

2.单位职工生育待遇仍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申领流程不变。

3.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可由个人持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到所属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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